「Benex」圖片與影片發布規範

本指南規定了在 Benex 官方網站等平台上發布、刊登及申請圖片與影片的相關條件。

本規範旨在訂定於株式会社ティスコ(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營運之夾娃娃機專賣店「Benex」官方網站(以下簡稱「Benex官方網站等」)進行圖片・影片之投稿、刊登或申請(以下簡稱「投稿等」)相關條件。欲進行刊登等之顧客(以下簡稱「投稿者」),應在同意本規範之基礎上,進行刊登申請等行為。

第1條(目的及本功能)

  1. 投稿者可透過Benex官方網站等處設置之專用表單,直接上傳本人拍攝或製作之圖片或影片(以下簡稱「投稿內容」),或提交投稿者個人社群帳號(YouTube、X、Instagram、TikTok等)所發布之投稿內容連結(URL),以此申請刊登於Benex官方網站等處。
  2. 不產生任何刊登、管理及其他使用相關的手續費等,投稿者與本公司雙方皆無償使用本功能。

第2條(發布對象之限制)

投稿者僅限於投稿拍攝有投稿者本人在本公司營運之夾娃娃機專賣店「Benex」門市中獲取之物品(以下簡稱「本公司景品等」),或與此相關之投稿內容。

第3條(投稿者之自行負責與保證)

  1. 投稿者應保證就投稿內容擁有進行投稿等之合法權利,且該投稿內容未侵害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等)、肖像權、隱私權、公開權及其他一切權利。
  2. 萬一投稿內容引發第三者主張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或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異議等(以下稱「糾紛」)時,投稿者應自行負擔責任與費用解決該糾紛,絕不對本公司造成任何困擾、不利益或損害。若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投稿者應賠償該損害(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

第4條(權利歸屬與本公司之利用授權)

  1. 投稿內容之著作權(包含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28條所規定之權利)仍歸屬於製作該投稿內容之投稿者(著作權本身不會轉移給本公司)。
  2. 投稿者應授權本公司將投稿內容用於包含Benex官方網站等在內之本公司宣傳推廣、廣告宣傳、門市螢幕播放、社群媒體發布及其他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目的,享有非專屬、無償、無期限且無地域限制之自由使用權(包含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修改、摘要、編輯、散布,以及再授權予包含本公司受託方在內之第三方等)。
  3. 針對本公司及獲本公司授權使用之第三方依前項規定使用投稿內容,投稿者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4. 關於依本條所為之利用,本公司概不向投稿者支付任何對價。

第5條(宣傳貼文等遵守隱性行銷規範)

投稿者若直接或間接接受本公司委託(包含但不限於委託公關業務、提供獎勵等)而發布與本公司景品等相關之投稿等時,必須遵守不當景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景品表示法)之「難以被一般消費者識別為事業主表示之表示(置入性行銷規範)」。

第6條(禁止事項)

投稿者不得進行符合或可能符合下列各款之投稿等行為。

  1. 僅拍到在其他公司營運之店鋪等處獲得之景品的內容。
  2.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信用等權利之內容(包含雖清楚拍到第三人之臉部或車牌號碼等,但未取得本人同意之情形等)。
  3. 以營利為目的之宣傳、拉客,或以特定政治、宗教活動為目的之內容。
  4. 包含違反公序良俗、猥褻、暴力、誹謗中傷他人,或其他經本公司判定為不適當之內容。
  5. 申請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的檔案或連結。
  6. 包含與事實不符的虛假內容,或缺乏客觀依據的最高級形容詞(如「日本第一」、「世界第一」、「絕對夾得到」等可能讓人誤以為相較於其他店鋪極為優良或有利的用語)之內容。但本公司未提供對價等之純粹第三方投稿不在此限;即便如此,基於防止店鋪間糾紛及營運安全考量,本公司仍可能依自身判斷不予刊登。
  7. 其他違反本規範或法令之行為。

第7條(發布、簡易審查及刪除之本公司裁量權)

  1. 本公司在刊登所投稿之內容時,得進行簡易審查(確認投稿內容是否符合本規範)。但本公司不承擔事前詳細審查所有投稿內容之義務,亦不承擔刊登之義務,且無義務向投稿者說明不予刊登之理由。
  2. 本公司即使於刊登在Benex官方網站等處之後,若接獲第三方之刪除請求或檢舉、涉嫌違反法令或侵害權利,或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時,得依本公司之單方裁量,無需事前或事後通知或徵得投稿者同意,立即刪除、設為不公開或變更該投稿內容之刊登。
  3.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不予刊登、刪除、設為不公開或變更投稿內容,致投稿者或第三方遭受之一切損害(包含精神痛苦),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8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投稿者聲明並保證本人不屬於黑道組織、黑道組織成員、黑道組織準成員、黑道相關企業或團體,或其他相當於此之反社會勢力,且未來亦不會屬於上述勢力。
  2. 若查明投稿者違反前項規定,本公司無需進行任何通知或催告,得立即停止刊登或刪除與該投稿者相關之內容。

第9條(本準則之變更)

  1. 本公司在認為必要時,得依民法第548條之4之規定變更本規範之內容。
  2. 本公司如欲變更本準則,將訂定變更後準則之生效時間,並事先於Benex官方網站等處公告或通知變更後之內容及生效時間。

第10條(管轄法院)

凡因本準則或本功能而引起投稿者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爭議,均以橫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